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合肥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是由合肥市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修改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商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奉献。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商会吸引力、影响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合肥市工商联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宁夏路鸿翔大厦521室。
第二章 党建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党务工作;
(二)党组织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米;
(三)党建工作年度经费不低于年会费收入5%;
(四)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领导机构会议;
(五)为党的活动提供时间保障;
(六)本会党组织接受中共合肥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党组织隶属关系转入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的填列)。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会党的建设工作,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团结、引导会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事业观、财富观,实现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会员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支持本会负责人和领导机构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党建工作;
(四)会同监事受理、调查本会会员的投诉、举报;
(五)对本会换届提名人选,拟在人大、政协或其他社会组织任职的会员,进行现实表现评价并出具推荐意见;
(六)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租赁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金牌会员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3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用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